为进一步激发我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辽宁工业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辽工大发〔2020〕124 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本科在校全日制大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竞赛成果或创业成果,其作品经适当修订并经认定,可转换为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或其他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成果如不进行转换,依据《辽宁工业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其成果可认定为第二课堂成绩单中的创新创业类学分。
第二章转换原则
第四条 转换原则:
(一)直接相关原则:创新创业实践成果的内容与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直接相关,工作量满足教学要求。
(二)不重复使用原则:一项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只能使用一次,不能在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或其他实践环节的学分转换中重复使用。
(三)可累加原则:多项创新创业实践成果经认定,其作品内容累加后可涵盖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或其他实践环节其中之一,其成果学分可累加转换。
(四)分值大于等于原则:创新创业实践成果认定的学分需大于等于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或其他实践环节学分。
第三章学分认定标准与要求
第五条 学分认定标准:
(一)创新创业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成果可认定为 1 学分。
(二)创新创业竞赛国家三等奖以上成果可认定为 2 学分。
(三)创新创业竞赛国家一等奖(特等奖)、二等奖成果如申请认定为 2 学分以上,其成果的分值由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认定。
(四)学生休学创业的创业成果也可申请学分认定,其成果的分值由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认定。
第六条 申请人为创新创业实践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多专业合作的综合类作品,如各专业负责人视为作品的第一完成人,所负责的模块内容如符合转换原则,也可以进行成果认定与转换。申请人的成果证明材料需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学分认定与转换资格。
第七条 创新创业成果仅能对未考核(补考除外)的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或其他实践环节进行转换。
第四章认定与转换程序
第八条 认定与转换程序:
(一)成果等级认定
学生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交附件 1、获奖证书原件、作品原件, 申请认定成果的获奖等级。
(二)学分认定与转换
学生向学院提交附件 1、获奖证书原件、作品原件和指导教师证明, 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学院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四至第七条进行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确定被转换的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并将学分认定与转换结果填入附件1中。
(三)公示与录入成绩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的结果需在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学院负责协调教师录入学生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或其他实践环节的学业成绩。
(四)复核:成果在认定与转换过程中如有异议,学生可将申请材料和学院审核意见报送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请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进行复核仲裁。
(五)存档:认定与转换工作结束后,学院负责协调教学管理人员将认定与转换的附件 1、获奖证书复印件、作品复印件和指导教师证明等材料存档。
(六)备案:学院将本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的汇总表报送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教务处备案(附件 2)。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进行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与可转换的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及其他实践环节的目录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报送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交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