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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工大创发[2020]02号辽宁工业大学关于对参加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项目进行奖励的规定(修订)
2020年06月28日 10:58

  为突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的指导工作,依据20191213日辽宁工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创新竞赛指导教师奖励政策的决定,对我校大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获奖项目奖励规定如下:

  1. 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按获奖团队进行奖励,其中指导教师奖励占比不超过50%

2. 奖励津贴按获奖数量、奖励津贴标准发放至各位指导教师(第一位指导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负责对获奖团队的奖励进行分配。

3. 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指导同一团队项目获奖的奖励分配,各单位依据各位指导教师对获奖项目的贡献度,制定奖励津贴分配办法对各位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4. 学生团队的奖励分配,各单位依据参赛学生对获奖项目的贡献度,制定奖励分配办法对学生进行奖励。

5. 同一竞赛作品同时获省级、国家级奖项,奖励不能兼得,按所获最高奖的奖励等级进行奖励。

6. 大学生广告设计大赛和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的奖励等级,按学校教学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执行。

7. 本规定自2019年的竞赛奖励开始执行。

本规定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